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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养老:我国养老保障体系建设中的创新性突破

2018/11/3 15:57:27
  记者日前从世界新经济研究院主办的“消费养老高峰论坛”上了解到,伴随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快速进入了老龄化社会,引起了政府及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老吾老,以及人之老”。中华民族历来有尊老、敬老和爱老的传统美德。新中国成立之前,在农耕文化及落后生产力影响下,中国人一直靠家庭养老或叫“养儿防老”。新中国成立后,政府十分重视民众的养老保障,逐步实现了由家庭养老向社会养老的过度。十八大以来,中央高度重视老龄工作,先后修订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建立了社会养老保险、职(企业)业年金、商业保险为特征的“三支柱”保障体系,国家已经连续14年为退休职工提高了养老金,广大老年人基本实现了老有所养和病有所医。
  报告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我国“未富先老”,养老保障体系建设“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抚养比下降、收支矛盾突出,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着巨大的压力;替代率下降、养老金水平相对降低,需求不足的问题将会越来越突出;二、三支柱进展缓慢,多层次、多渠道养老保障体系建设遇到了“瓶颈”。
  为了破解老龄化给养老保障体系带来的挑战与压力,社会各界都在探寻良策。其中我国著名经济学家、世界新经济研究院院长陈瑜教授提出的“消费养老创新模式”在论坛上引起了强烈反响。
  消费养老保险模式是由政府主导的、专家指导的、企业市场化运作的,根据消费资本论原理,消费者通过日常消费获得消费资本利润,转化为养老金的新型养老保险机制。传统的商业模式的基本特征是买卖双方货款两清,这一经济过程即已结束;消费资本论认为,这一过程虽已结束, 但一个新的经济过程开始了:消费者购买厂家和商家的服务后,其货款转到了厂家和商家的手中,进入了企业的下一个生产过程和经营过程,此货款即转化为资本。从这个意义上说,消费者也是投资者,由消费者货款转化的资本也产生利润,因此消费者理应参与企业利润分配, 得到企业返还一定比例的利润作为收益,消费者即可将这部分收益转化 为自己积攒的养老金。
  在这种养老保险机制下,消费者、被保险人将由传统保险制度下被动的被参与者、被执行者,转化为新型养老保险制度的积极主动的参与者、主人翁和新型养老保险制度的主力军。新型养老保险制度开辟了养老资金的新渠道,找到了一条生生不息、源源不断、永续长存、与市场完全对接、充满内生活力的养老保险模式,是全国城乡居民共同参与的全民养老、终生养老的保险体制和机制。
  消费养老保险创新模式,满足了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多方的需求:从厂家和商家来讲,有了一个科学的返还点数,可以避免恶性竞争,有利于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从消费者来讲,将在不同行业的消费返利汇聚在一起,避免了零打碎敲“撒芝麻盐”,可以积少成多办大事。
  消费养老保险创新模式的主要特点和功能是:
  1、覆盖面广。人人都需要消费,消费的普遍性特性征决定了消费养老的全民性或称其为普遍保障性,这样无缝的全覆盖是任何养老保险所无法比拟和无法超越的。
  2、积累期长。目前开展的各项保险,无论是社会保险还是商业保险,一般是从参加工作有了工资性收入开始,到法定退休年龄结束,有相对固定的积累期;消费无止境,每个人从生到死都离不开消费;有消费就会有积累,即使退休后仍有消费,消费养老保险的积累期要大大长于其他养老保险。
  3、无需直接缴费。目前世界各国推行的各种养老保险都是以缴费为前提的,要么顾员自己缴、要么雇主和雇员共同缴,要么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并有政府补贴或“兜底”;缴费不仅势必会增加消费者负担,同时也会影响消费者的当期消费;而消费养老的资金积累来自于消费行为的返还,且消费越多积累也越多,这在某种意义上讲还能刺激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消费养老的这一特性也是目前其他养老保险所不能比拟的。
  消费养老保险模式最重要的创新意义在于开辟了养老金的新渠道,找到了养老金的新源头。广大消费者通过将自身消费创造的价值积攒起来,在不增加个人、单位和国家负担的前提下,经过长时间的积累,可以为晚年积累一笔相当可观的养老金,再加上三支柱提供的保障,可以大大提高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消费养老保险模式”作为养老保险的第四支柱,以消费资本论为指导,充分发挥利用市场的力量,为消费者开辟了一条源源不断、永续永存的养老保障渠道,对于补充和完善我国养老保障体系、构建多元化、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也为破解养老保障世界性难题提供了中国经验和中国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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